《汕头市慈善总会章程》

《汕头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汕头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SHANT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ST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救孤助残,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社会救助、赈灾抗疫;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充分发挥本会在构建和谐幸福汕头中的助推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汕头市民政局,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金晖庄北街1号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抗疫等各项公益慈善活动,承办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工作任务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组织各类慈善募捐活动,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组织开展合法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

(三)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恤孤、助医助残、助学支教、优抚关怀等社会救助活动和公益慈善活动;

(四)开展推动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活动;

(五)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宣传活动,弘扬和传播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

(六)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志愿者队伍、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七)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非营利性公益慈善服务机构;

(八)开展与国内外及台港澳地区公益慈善交流活动,促进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九)领导和管理本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十)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拥护本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和本市慈善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心或从事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四)单位会员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收回其会员证或宣布其会员证失效,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汕头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拥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热心或从事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贡献。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缺席,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三十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提前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形成的决议应当做出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并由会长或召集人签署。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缺席,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第四十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法人代表、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工作制度;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做出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并由会长或召集人签署。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五)决定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担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制内部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四)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五)签署有关文件;

(六)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和提出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四)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  监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等,聘请在社会和公益慈善事业有较大影响,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的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设荣誉会长等,由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的捐赠单位领导及捐赠个人担任,以上人员均任期至届满,可连聘、连任。设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  本会设立“汕头市慈善总会发展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本会可持续发展。特殊情况需动用“发展基金”,需征得资金捐赠者同意后,召开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四条  资金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依法开展募捐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十五条  本会会费收取实行自愿缴纳方式。

十六条  本会行政管理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开展服务活动收入、收取会员费、专项捐赠、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汕头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汕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7日经汕头市慈善总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汕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