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慈善总会关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一、关于企业公益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目前,汕头市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执行减免政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为了方便捐赠单位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本会经向税务机关咨询,现将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操作介绍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换句话说,上述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适用于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各类各种企业。

(二)举例说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例一、一个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是100万元,本年度该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团体向公益事业共捐赠了10万元,不存在其他应纳税调整事项。税前可扣除捐赠限额为:100万元×12%=12万元,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税率。
    注:这个企业的捐赠少于12万,可全额扣除。
    例二、一个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是100万元,本年度该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团体向公益事业共捐赠了20万元,不存在其他应纳税调整事项。税前可扣除捐赠限额为:100万元×12%=12万元,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20万元-12万元)〕×税率。
    注:企业捐赠超过12%的部分,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也就是说税前扣除的上限只能是12%,超过部分应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08年12月31日联合发文的财税〔2008〕160号文件,关于“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一)具体办理程序
   1、取得我会出具的接收捐赠专用收据。
   2、捐款人及时将收据送本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
   3、财务(或人事)部门在计算捐款人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限额扣除捐款金额。
   4、原始收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
  (二)举例说明个人捐款税前扣除政策
 例一、某公务员该月工资收入5000元,通过社会团体向公益事业捐赠2000元,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计算公式:本月不考虑捐赠因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3000元;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限额为3000×30%=900元,本月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900元,即本月的个人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900=2100元,适用税率15%,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00×15%-125(速算扣除数)=190元。
    例二、一个公务员月工资收入5000元,通过社会团体向公益事业捐赠800元。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计算公式:本月不考虑捐赠因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3000元;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限额为3000×30%=900元,大于实际捐赠额,本月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800元,即本月的个人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800=2200元,适用税率15%,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00×15%-125(速算扣除数)=205元。
    (三)个人捐赠执行时间
 按照规定在发生时所属的纳税申报期扣除。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扣除政策
 个体工商户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