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慈善总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暂行管理规定
汕头市慈善总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捐赠款物暂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民政部《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依法、高效、精准、公开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工作,接收的捐赠款物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依法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疫情防控接收款物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捐赠款物使用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确保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一、定向捐赠款管理,总会接收到的定向捐赠款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并依据捐赠人定向捐赠书的意愿拨付捐赠款,其中:捐赠武汉市用于疫情防控的,在收到捐赠人捐赠定向书,办完捐赠相关手续后,及时将捐款拨付武汉市慈善总会账户,并向社会公布。定向捐赠本市的,在收到捐赠定向书的同时,由财务室及时通知受益人出具收据收款,接受捐赠承诺书,办完捐赠拨款相关手续后,及时将款项足额拨付受益人账户,做到:快进快出,款走账清,并向社会公布。属于定向慰问一线医务人员的,受益方应将慰问发放表发放后复印送一份给总会备案备查。
二、定向捐赠物资管理。捐赠人定向捐赠物资,需提供物资(产品)批号、合格证、价格证、保质期等有效资料,经总会审核,符合物资捐赠规定的,出具同等价值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定向捐赠物资在办完捐赠相关手续后,即日由捐赠人直接送受益人,由受益方出具收到物资品名及数量收据,受益方出具的物资收据时需复印一份送总会存档备查,并向社会公布。捐赠物资做到“不挪用、不积压、快进快出、物走账清”。
三、非定向捐款管理。依据《汕头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捐赠款可由市、区(县)慈善总会接收。除定向捐赠款物外,原则上由市、区(县)疫情指挥部统一调配,统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优先用于一线工作人员”的要求,非定向捐款由市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总会每日上报非定向捐赠款数额,并配合做好捐赠款物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接收款物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严格工作程序,完善接收手续。实行专账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公开透明。具体分工:
A、财务室负责捐款接收、登记、出具公益事业捐赠收据、捐赠证书、感谢信,捐赠款的拨付及专户管理记账。设置:捐赠武汉、捐赠本市、非定向捐赠三个明细科目。
B、项目部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审核、调拨。依据物资捐赠的有关要求,负责捐赠物资的资料审核,与捐赠方,受益方的联系、沟通,确保物资捐赠符合规定程序及物资调拨送达受益方,做到物走账清。
C、办公室负责捐赠款物的统计、审核、上报。按有关部门要求做到每天定时准确上报捐赠款物数额;每天按时在网站上公开当天接收捐赠款物数额及拨付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汕头市慈善总会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