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汕头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进一步推进慈善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打造阳光慈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汕头市慈善总会章程》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慈善资金管理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收入;

(二)依法开展募捐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捐赠资金收入必须开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按照本会章程宗旨,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抗疫、安老恤孤、助医助残、助学支教、优抚关怀等社会救助;

(二)符合本会宗旨的定向捐赠转赠救助;

(三)公益慈善项目;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资金补充,所有捐赠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

(二)捐赠资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三)捐赠人捐赠资金不得捐赠给与捐赠方有关联关系的受益人;不得捐赠与慈善公益无关的项目或受益人;

(四)捐赠资金依法享受税前抵扣政策优惠。

第四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定向捐赠资金:

以定向捐赠函或捐赠协议为依据,由项目部提出申请,财务部提出审核意见,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审批后拨付。

(二)非定向捐赠资金:

五万元以内(含五万元),由会长审批;

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内(含十万元),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内(含五十万元),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五十万元以上,由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三章  发展基金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立“汕头市慈善总会发展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是本会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及基本保障。

(一)发展基金来源

1、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等捐赠;

2、捐赠者指定作为发展基金;

3、其他合法收入。

(二)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采取存本取息的原则,存款利息主要用于弥补行政管理费不足,也可用于慈善救助资金或补充发展基金;

2、特殊情况需动用发展基金,需征得资金捐赠者同意后,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3、发展基金只存银行或投资国债,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第四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六条 总会接收的各类捐赠物资(包括字画),必须办理捐赠手续。

(一)接收定向捐赠物资,需由捐赠者提供物资清单,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发票或物资价值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可开具同等价值的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按捐赠者意愿,拨付受益人。如果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将不开具捐赠票据,另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物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同时,向捐赠人出具收到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等内容相关证明。

(二)接收捐建公益工程项目,由捐赠人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开具捐赠收据。若无法提供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的,根据捐建公益工程项目的协议书、结算书等,核算捐建项目价值,开具捐赠收据,并在捐赠收据上注明该捐赠款项,不作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接收非定向捐赠物资,由捐赠者提供物资清单,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发票或物资价值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可开具同等价值的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根据捐赠物资清单登记实物账。捐赠物资使用或拨出(慰问或转赠捐赠物资),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按非定向捐赠资金审批权限审批。

(四)资助或慰问物资的发放,必须由个人(单位)申请或报告,报会长审批,发放后的名单必须入账存档。

(五)对定向捐赠对象不适合使用的物品、字画等需变现拍卖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并通过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纳入捐赠收入。

第五章  行政管理费管理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政府部门资助及购买服务收入;

(二)利息收入;

(三)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四)专项捐赠收入;

(五)收取会员费;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八条 支出范围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医保缴费、劳保报酬等费用。

1)人员工资核准参照汕机编办发〔20196号《汕头市直机关聘用人员和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附件4《汕头市市属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人员薪酬经费标准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由基准工资和十八个档次岗位工资标准构成。每年实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一至二年晋升岗位工资一个档次。晋升时间为当年一月份。详见附件。

2)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年休假、婚假、产假、病假等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政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通讯费、差旅费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奖励和对外交流活动等费用;其中,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开支标准,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费用支出;

(四)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五)网站的开发和维护费用,总会刊物的制作费用;

(六)日常行政办公用品,车辆维修、保险费等开支;

(七)办公场所的运转、维护费用;

(八)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2000元以内小额零星行政管理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

(二)2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内(含5万元)行政经费支出,由会长审批;

(三)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行政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10万元以上的行政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购置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建账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每年底盘点一次,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报表。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或未达到报废年限不能使用需报废的,由财务部写出书面报告,报会长审批后,方可作报废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热心人士或热心企业捐赠设备,价值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若达不到固定资产清理标准的,登记物资实物账。

第七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得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严格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 所有财务资料应及时的归档,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

第十八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日常零星开支、临时小额救助资金等业务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八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慈善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凡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接收慈善捐赠、慈善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将及时在总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由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监事会审核、监督,并在总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属汕头市慈善总会所有。


附:《汕头市慈善总会聘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表》




2021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