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汕头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SHANT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ST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救孤助残,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协助政府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充分发挥本会在构建和谐幸福汕头中的助推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金晖庄北街1号四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类慈善募捐活动,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组织开展合法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按本会宗旨开展赈灾、扶贫、济困、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活动和公益慈善活动;
(三)协助地方政府和民间慈善机构开展扶贫济困、救灾等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四)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非营利性公益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与国内外及台港澳地区公益慈善交流活动,促进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六)领导和管理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和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等,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五)凡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聘书;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汕头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表彰优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发挥凝聚力作用。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缺席,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议;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工作制度;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聘请在社会和公益慈善事业有较大影响的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若干名,由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的捐赠单位主要领导及捐赠个人担任,以上人员均任期至届满,可连聘、连任;设顾问若干名,聘请本会历届会长和市直单位的领导、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为顾问。荣誉称号的授予,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领导机构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设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本会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汕头市慈善总会发展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本会可持续发展。特殊情况需动用“发展基金”,需召开常务理事会,并邀请向该基金捐赠资金的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或其代表)参加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收取实行自愿缴纳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公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发展基金部分利息、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合法收入及收取会员费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救助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制定《汕头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捐赠资金支出、资助资金支出、行政办公费开支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条文实施,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定向、冠名捐赠,应按捐赠者意愿设定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串项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汕头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汕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15年11月5日经汕头市慈善总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汕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